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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房地产经纪人考试2018年报名考试地点

更新时间:2018-06-26 16:17:25 浏览次数:137次
区域: 晋城 > 高平
类别:其他培训
地址:晋城市
南充地产经纪人或将持证上岗
  通常,房地产中介常很容易被理解为二手房中介。事实上,二手房确实是房地产中介的主要“阵地”。但近年来,一手房即新建住宅也瞄准了中介机构的门店终端销售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把一手房中介销售机构和评估公司增补进行业协会,统一抱团发展。”据南充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人介绍,房地产中介行业作为一种信息型的行业,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及信息通畅是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而中介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具备
专业的知识和快速有效的行情信息,能很好服务于购房市民。“下一步,我们将组织专业规范的培训,提高行业从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中,规范发展。
而针对从业人员数量庞大的房地产中介行业,还将进一步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引导、培训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根据统一要求,逐步建立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
  “同时,还将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要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只有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才可申请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根据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分为契约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一)契约登记制
  契约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房地产权利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
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登记权利的状态;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构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又称为“法
国登记制”。
  (二)产权登记制
  产权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成立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当事人订立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转移或他项权利设定的合同效力只是一种债的效力,即当事人在法律
  上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只有履行权属登记手续以后,房屋受让人或他项权利的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他项权利才告成立。将登记作为房地产权利成立的要件,所以称为成立要件主义。产权登记制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
种。
  1.权利登记制
  登记机构设置登记簿,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在登记簿上记载,利害关系人、相关当事人根据登记簿的记载推知该房地产产权状态,若房地产权利的取得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其主要特点为:对登记申请
采取实质审查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的效力。因该项制度发源于德国,故又称为“德国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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